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吳美珍 被告 翁瑋業
賴妤婷 林晨莃 (原名: 林筱娟 )
王泳豐
陳家翎
陳家怡 林宜燕 林聖惇
蔡富全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翁瑋業、蔡富全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因此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又被告賴妤婷、林晨莃、陳家翎、陳家怡、林聖惇、王泳豐、林宜燕部分,雖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23號、第621號判決該等被告無罪在案。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附民卷第7頁),爰依前述規定,亦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張琇涵法官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