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告 戴仲呈
賴俊廷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89,58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89,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判決書全文擇一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之A1頁刊登1日,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9,741元(計算式:16,741元+3,000元=19,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家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