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銀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聲請裁定沒收銷燬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銀璋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㈡本案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以上各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鑑驗書在卷可稽,堪認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上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整體同視,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編號扣押物品鑑定結果卷證出處1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1.粉末狀檢品2包,檢驗前合計淨重:1.05公克,驗餘淨重:1.03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34.54%,純質淨重0.36公克。2.碎塊狀檢品1包,檢驗前淨重:0.15公克,驗餘淨重:0.14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4320號鑑定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卷第139頁)2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1.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3.6355公克,驗餘數量:3.6264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2.晶體1包,檢品編號:B0000000,送驗數量:0.3360公克,驗餘數量:0.329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21000224號鑑驗書(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1號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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