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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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周宏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新發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34,6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5,24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68 號裁定(110.12.01)[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68 號和解筆錄(111.01.11)[和解]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訴 字第 568 號和解筆錄(111.02.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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