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高義欽 郭俊雄 王三仁 被告 尤聖杰
李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