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淑壎
黃敏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之瑋 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19,600元,應徵裁判費116,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16,14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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