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謙 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林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陳馨怡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1,51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9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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