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被告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本年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四三0三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四千六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八百七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三百七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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