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鍾偉 得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達資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53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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