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何旻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淮恩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位於高雄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