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請人 顏秀雲
相對人 解新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新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聲請人 顏秀雲
相對人 解新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新富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