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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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總淼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6月30日│42,713元│AL0000000││││司│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