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3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2月19日至96年2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3年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8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2月19日起至96年2月18日止,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8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8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369│建│││155.91│全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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