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巷2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9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9月15日至94年9月15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9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均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壽豐鄉│溪口││509│旱│││2200.00│全部│乙○○│├──┼───┼────┼───┼───┼────┼─┼──┼──┼────┼─────┼────┤│002│花蓮縣│壽豐鄉│溪口││552│旱│││6170.79│全部│乙○○│├──┼───┼────┼───┼───┼────┼─┼──┼──┼────┼─────┼────┤│003│花蓮縣│壽豐鄉│溪口││580│旱│││4528.09│全部│乙○○│├──┼───┼────┼───┼───┼────┼─┼──┼──┼────┼─────┼────┤│004│花蓮縣│壽豐鄉│溪口││569│旱│││100.00│全部│乙○○│├──┼───┼────┼───┼───┼────┼─┼──┼──┼────┼─────┼────┤│005│花蓮縣│壽豐鄉│溪口││571│旱│││421.34│全部│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