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2月1日以法矯字第09600028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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