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家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邱森樟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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