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25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蔡俊慶 債務人 陳冠鴻 即 陳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三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