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664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6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7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8號原告 吳敏巨
許燕山 王永和 許進來 被告 陳王素珠 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70號,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96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