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胡振中 被告 莊坤義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23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何紹輔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