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緝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群富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開被告因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程群富因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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