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債權人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勝 債務人 劉双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政資料發現,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一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一份附卷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