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7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35號原告 林雨弘 被告 張程量 (已歿)
陳正泰啟泰 風管工程行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17號被告張程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張程量死亡,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另依循民事訴訟途逕主張權利,附此敘明。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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