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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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原告 許聰仁 兼法定代理人 許秀霙 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酆麗利 被告 黃成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新北市私立木新居護理之家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酆麗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黃成德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