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76號聲請人 鍾時貞 代理人 詹莠岑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紅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