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66號原告 劉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少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04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原告請求交付匯款之新臺幣(下同)96萬元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234號刑事簡易判決載明「非本案起訴範圍」,是本件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惟並非不得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