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475號聲請人 張騰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浚銘黃小容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騰澤、相對人黃小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11年11月11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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