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侵占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二一六五號駁回上訴並諭知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九十年一月十二日間更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康存真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