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蛙王國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0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起訴僅繳1,880元,應補繳4,070元。
原告應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應於收到裁定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美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