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285號原告 梁家榮 被告 楊順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1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梁家榮對被告楊順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林慈雁法官曾雨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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