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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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訴人翊成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郭昶輝 法定代理人 吳駿達 被上訴人 洪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肆仟陸佰壹拾陸元(即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改判部分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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