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民國100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後選任)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68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19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0年11月9日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