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 莊卓絨 妹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 律師被告 余貫綺 (即 余聲欽 之承受訴訟人)
余康綸 (即余聲欽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湉穎 (即余聲欽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 律師被告 余浩 (即余聲欽之承受訴訟人)
余偉慆 (即余聲欽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文貴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一、二項關於「三民地政事務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興地政事務所」;附表一編號四、附表二編號四關於「高雄市○○區○○段○○○○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