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9號

原告 周翠儀

被告 陳信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

法官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