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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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王來興 即被告 薛荺臻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31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4月1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