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原告 徐仙曉 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被告 林益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易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