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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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 梁宴
梁玉珍 梁玉珠 梁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複代理人 賴英姿 律師被告梁宴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尚有後述事項待補正,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故原告就被繼承人 梁火文 所遺財產中之不動產部分,尚未為繼承登記前,不得請求分割遺產。故原告請於30日內辦理並提出本件被繼承人梁火文所遺不動產(即附表編號1至5所示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之證明(由繼承人中之一人即得申辦,故不得以訴訟請求)。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佳莉附表:
┌──┬─────────────────────┬───────────────┐│編號│項目│備註│├──┼─────────────────────┼───────────────┤│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尚未為繼承登記│││(權利範圍6/72)││├──┼─────────────────────┼───────────────┤│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尚未為繼承登記│││(權利範圍6/72)││├──┼─────────────────────┼───────────────┤│3│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尚未為繼承登記│││(權利範圍6/72)││├──┼─────────────────────┼───────────────┤│4│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尚未為繼承登記│││(權利範圍6/72)││├──┼─────────────────────┼───────────────┤│5│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尚未為繼承登記│││(權利範圍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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