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琋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