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居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居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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