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槍砲、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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