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交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應補充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以上,且呈現判斷力嚴重受損、體能與精神協調力受損等情(有法務部民國88年5月18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文說明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可資足參),而本件被告甲○○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既高達每公升0.77毫克,且就本件之客觀情狀判斷,被告甲○○於駕駛過程中對員警指揮及號誌無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明顯欠佳;且有蛇行、車身搖擺不定、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情形;另查獲後命其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其呈現步行時左右搖晃,身軀無法保持平衡或腳離開測試的直線;而命其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至1030,其呈現數錯數目或無法於30秒內朗誦完畢等情,此有員警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附卷足資佐憑,堪認被告甲○○於飲酒後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前無任何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已徵其素行良善,惟其於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仍不顧公眾之安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影響交通安全,所幸未釀成災害,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第42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808號被告甲○○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12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9月2日21時許,在新竹市○○路某處,食用燒酒雞3碗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於98年9月3日上午2時4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與中南街口,適為執勤員警發現,當場攔截盤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77毫克。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自白。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3、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4、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份。5、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檢察官張凱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周承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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