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乙○○以被告之配偶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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