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 陳報 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8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段○○○巷○號)於民國98年5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