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昱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昱傑(原名 高昱傑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國榮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債務人李昱傑(原名高昱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榮之遺產範圍內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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