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旻年籍地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壹顆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上午10時7分許,在少年蔡○旻住處查扣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1顆,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案含有異丙帕酯成分之煙彈1顆,經送驗檢出異丙帕酯成分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化學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14年聲沒字第201號卷第9頁至第10頁),而該成分於民國113年8月5日公告為第三級毒品,同年11月27日公告為第二級毒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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