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范秀慧
相 對 人 蔡淑君 即 蔡夌妍 即 蕭夌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相
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