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松輝
(現在大千綜合醫院南勢院區執行刑前監護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松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松輝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黃松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危害安全│傷害││├────────┼──────────┼──────────┼──────────┤│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24日│103年0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2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358號│第3077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48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判決日期│103年05月19日│103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苗簡字第48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20││││││號│││├────┼──────────┼──────────┼──────────┤││確定日期│103年06月09日│103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77號(累犯,無押│第529號(累犯,無押││││,已執畢)│,尚未執行,另案監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