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
3月1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47號駁回抗告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7年
3月16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7310號函核准假釋,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73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