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菱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06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拾壹包(重量如附件所示)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菱芸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件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上述物品,經鑑定之結果,分別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檢驗報告3紙及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查,足認確係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