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中孚染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關於相對人對於聲請人應為之給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㈠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㈡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㈣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第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98年3月24日在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0萬元,相對人並同意於98年
3月25日前以現金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聲請人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98年3月26日府勞資字第0980111005號函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各1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