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 林玟妤
林玟卉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雅嬌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用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妤瑄